鄂州市2022年医保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时间:2022-09-30 17:15 来源: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一、取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证明前置条件。

只要参保单位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在待遇享受方面不另设门槛。参保单位或个人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时,无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结婚证等证明材料。

 二、明确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生育津贴发放。

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职工的生育津贴原来通过工资发放或生育保险支付的,按原渠道发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的生育津贴原则上由生育保险支付。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将财政供养单位的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拨付所在单位或财政部门指定账户后,所在单位要按要求规定进行核算,并与本人缴费工资标准进行比较。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缴费工资标准的,予以全额计发;低于本人缴费工资标准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补足。财政供养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将生育津贴与工资重复发放。

  三、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目前国家未出台新政策,按省医保局规定,我市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暂按现行政策执行,待国家出台新政策后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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