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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等参保人员在湖北省内,以及长期居住地的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就医的,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照省直同级别定点医药机构相应标准执行。因病需转长期居住地以外的省(市)就医的,需办理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省直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省直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降低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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