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问答(一)

生育保险待遇问答(一)

时间:2021-09-26 16:56 来源: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一、参保缴费多长时间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参加武汉市生育保险,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参保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参保单位职工须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


二、生育保险待遇包含哪些待遇?

(1)津贴待遇。包括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分娩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产前检查费用。其中生育分娩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产后访视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引)产、绝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


三、生育津贴及护理假津贴的核发基数是多少?

(1)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当月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

(2)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以及男职工配偶生育前12个月职工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或护理假津贴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以及男职工配偶生育前12个月内该职工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算。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据实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实际缴费金额与应缴费金额产生的待遇差额由用人单位负担。

(4)用人单位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时间内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5)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


四、复通手术费用支付途径是什么?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复通手术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费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畴。


五、生育津贴天数核定标准是什么?

(1)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


六、护理假津贴核定标准是什么?

男职工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七、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待遇是什么?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标准按照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八、参保职工失业前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待遇是什么?

参保职工失业前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九、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是什么?

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十、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未就业配偶是否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十一、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如何规定的?

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十二、新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津贴享受时间和医保经办机构支付时间,如何规定?

新参保单位职工缴费次月起可享受生育津贴,但须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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