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问答(二)

时间:2021-09-26 16:58 来源: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一、跨年度住院的城乡居保参保人住院起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普通居民(大学生)参保人跨自然年度(或跨学年度)住院的只收取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二、武汉市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支付限额是多少?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15万元。


三、武汉市居民医保的就医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社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普通居民、大学生分别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就医。


四、武汉市居民医保的转诊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有下列情况需办理转、住院,应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或核准:

(1)在定点医疗机构(科室)之间转院,由转出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的;

(2)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科室),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的。


五、武汉市居民医保的结算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即时结算。


六、武汉市大中小学生(在园幼儿)为什么实行由学校代收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

《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文件明确要求,“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原则上以学校(园、所)为单位集中参保登记缴费”。2017年1月,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联合发文,将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了我省中小学代收费项目。学校统一代收代缴,有利于保证各类大中小学生全员参保,并切实保障青少年学生的医保待遇。因此,我市大中小学生(在园幼儿)实行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和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


七、武汉市城乡居民如何在普通门诊就医?

普通居民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

普通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诊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医疗机构的门诊起付标准年度累计200元。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度支付限额400元。

大学生普通门诊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高校科研院所参保大学生人数给予定额补助(具体标准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基金结余情况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高校科研院所按照支付比例不低于70%、年度支付限额不低于400元的标准,支付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具体办法由各高校科研院所制定并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八、武汉市城乡居民如何享受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

办理了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可选定具有门诊重症服务资格的一家定点医院、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和一家定点药店进行就医和购药。


九、武汉市城乡居民如何住院就医?

一是参保居民可持社会保障卡(大学生还可持身份证)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

二是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科室)治疗的,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经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政策规定审核结算。

三是参保居民因紧急抢救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医疗机构治疗的,或因外出务工、长期在外地居住等特殊情形在异地就医的,经报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政策规定审核结算。

四是大学生在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院所)期间因病住院治疗的,经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发生的费用按我市政策规定审核结算。

五是参保居民在全国异地就医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备案或核准后,可持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具体办法按我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管理办法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大学生持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医疗保险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及异地就医发生的现金垫付医疗费用,经备案或核准后,普通居民在治疗结束30日内,大学生在治疗结束9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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