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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本统筹地区内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第7个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变更工作单位时,若新单位超过三个月以上未接续其保险关系的,视为生育保险中断缴费,其实际缴费年限重新累计计算,变更工作单位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单位在三个月内为其接续保险关系并补缴变更工作单位期间费用的,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在变更工作单位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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