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行为属于医保欺诈骗保?

时间:2021-09-30 13:42 来源: 襄阳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定点医疗机构:(1)通过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1)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 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参保个人:(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参保个人冒名就医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医保经办机构:(1)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2)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3)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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