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国医保配套措施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64号)文件要求,“医疗机构含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确认首年约定采购量后,应及时通过省级采购平台与中选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完成采够周期内的采购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
我们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导、核查等工作。对进展缓慢、落实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地方开展重点督查,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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