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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据《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农医〔2018〕73号)文件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当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1)《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2)《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构成测算表》、(3)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临床准入证明资料、(4)诊疗规范、(5)其他需说明的事项。逐级申报,由市州医疗保障局初审后报省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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