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离休人员、1-6级残疾军人、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1-09-26 09:23 来源: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答:市本级离休人员:本地安置门诊自主选择3-4家医疗机构(须为市本级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离休干部持市民卡就医结算。市本级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住院就医结算,住院无起付线和封顶线。异地安置离休干部自主选择3-4家医疗机构(须为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自行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持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名的有效门诊或住院医疗发票、门诊处方、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资料到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离休科办理审核报销。资料提交时间为每月20-30日,次月15日前支付到离休干部预留的银行账户上。离休干部就医,应当执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等有关规定,超出以上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离休干部因病使用《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乙类药品费用全额报销。离休干部因病确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丙类药品的,须由主治医生开具申请单,科主任签字,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医保科)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离休干部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床位费支付标准为三级最高50元/日,二级最高30元/日、一级最高20元/日。 

市本级1-6级残疾军人:本地安置门诊自主选择3家医疗机构(须为市本级1-6级伤残军人定点医疗机构),1-6级残疾军人持市民卡就医结算。在市本级1-6级伤残军人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住院就医结算,住院无起付线和封顶线。异地安置自主选择3家医疗机构(须为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自行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持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名的有效门诊或住院医疗发票、门诊处方、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资料到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离休科办理审核报销。资料提交时间为每月20-30日,次月15日前支付到1-6级残疾军人预留的银行账户上。1-6级残疾军人就医,应当执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等有关规定,超出以上范围的医疗费用,除旧伤复发外,其它的均由个人负担。

1-6级残疾军人因伤残或疾病确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进行检查、治疗的,或使用单价超过100元以上的乙类药品和使用单价超过300元以上的乙类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属旧伤复发的,由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按规定报销;属疾病医疗的,由个人负担5%。

市本级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二次补助范围:市本级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1953年底前复退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予以补助,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只受理企业主体消亡的1953年底前复退军人医疗补助申请。有企业的由本人或家属向所在企业申请,由企业自行审核和支付。

补助标准: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1953年底前复退军人从本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超出其当年个人账户配置额部分,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90%给予补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90%给予补助但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其当年个人账户配置额。补助程序:每年元月1日至2月28日为申请上年度医疗补助时间,超过申请时间的视为自动放弃上年度医疗补助。申请补助时本人需提供市民卡、上一年度所有住院及门诊发票原件(已在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的异地居住人员可提供发票复印件)、住院结算单、门诊清单、门诊病历、本地开户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料。审核: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离休科在每年3月份进行审核后汇总报相关部门复核后,每年5月份将医疗补助拨付到1953年底前复退军人预留的银行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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