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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宜昌市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规定:未按协议规定时限进行医疗费用结算拨付的,医疗机构有权要求医保经办机构纠正,或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对协调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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