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湖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起草说明
索 引 号 | MB1947642/2023-39488 | 分 类 | 医药管理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3-11-24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湖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制定本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5.《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
三、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裁量基准。
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明确了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或者一定金额的倍数,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处罚标准。
三是明确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按下限标准实施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按上限标准实施处罚的适用情形。
四是明确了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形、责任及其监督方式。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