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湖北省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

关于执行湖北省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

2021-06-07 17:05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索 引 号 MB1947642/2021-26697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1-06-07
文    号 鄂药采联办〔2021〕4号

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在汉委属、省属和相关部队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持续扩大改革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药采联办〔2020〕3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湖北省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85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组织开展了全省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根据区域用药特性,委托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具体实施。现就执行我省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施范围,做好落地执行

湖北省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主体为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和驻鄂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中选药品为23个通用名药品124个中选品规(以下简称中选药品),为武汉市药械联合采购办公室分别公布的《湖北省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113个中选品规和《湖北省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补充谈判议价中选品种清单》的11个中选品规,中选药品清单见附件。

约定采购量按照相关医药机构报量和《关于发布湖北省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确定,各医药机构和中选企业可登陆武汉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服务平台(网址:http://whyp.eliansun.com/),进入“约定采购量分解”菜单模块,查询本单位各品种的约定采购量情况。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原则上为12个月。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

当采购周期内国家或省际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与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重叠时,采购周期内执行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结束后再执行国家或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2021年6月20日,全省相关医药机构全面启动采购和使用工作。

二、落实网上采购,完成约定用量

按照中选结果,调整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挂网价格,落实未中选药品联动降价政策。根据医疗机构上报的采购量,将确认的约定采购量落实到各医药机构、各医保统筹地区。组织、指导、监督各级医药机构、中选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完成采购周期内的采购任务。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医疗机构继续采购的,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满。约定采购量以外的用量,医药机构可通过省级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同通用名非中选品种。同通用名非中选品种全部纳入监控管理,其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同通用名中选药品。加强非中选药品采购管理,对非中选药品挂网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本次集中采购同通用名非中选品种暂停在武汉地区使用,确因临床需要使用非中选品种的,按照武汉市备案采购规定执行。

三、保障药品入院,强化合理使用

各医药机构应严格执行集中采购中选结果,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在省级采购平台进行线上采购,确保采购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杜绝线下采购等不规范的采购现象。完善中选药品优先采购和合理使用机制,鼓励合理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要进一步完善药品临床用药指南,加强药师在处方调剂审核中的作用,促进优先选用中选药品。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对医师和药师的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四、加强质量监管,确保药品供应

明确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确保按照约定采购量足量供货,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各中选企业需提供企业联系人及本地业务联系人联系方式,负责中选品种的供应保障。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提高抽检频次,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加大违法违规企业追责力度。鼓励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通过协议规范配送行为。

五、落实医保配套,加强政策协同

医保基金预付、医疗机构回款、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医保支付方式完善等有关要求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医保配套措施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64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药采联办〔2020〕3号)有关规定执行。

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药款周转资金,专款专用。

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医疗机构继续采购的,医保基金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疗机构应继续保证及时回款。

逐步统一全省统筹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同一药品的支付标准。对部分采购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

落实“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对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不调减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形成医疗服务收支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六、压实主体责任,建立约束机制

各地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方面予以惩戒。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药品临床使用指南,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七、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舆情监测

我省首批药品采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是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和重大创举,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切认识我省首批药品采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大意义,层层压实责任,全面执行和落实我省首批药品采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相关要求,高质量完成我省首批药品采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梳理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制定好应急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情应对,合理引导社会舆论与预期,形成良好氛围。

附件:湖北省首批药品采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清单


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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