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一期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一期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08-13 14:40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政策解读

2023年8月4日,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一期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36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全省医疗保障工作并提供法治保障和政策依据按照制定机关每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坚持全面、依法、规范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逐件评估,并做到清理工作和处置工作同步开展,起草了《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一期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二、清理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8 〕37 号)

(二)《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379 号)

、清理范围

(一)以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以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过程

省医保局在认真研究相关规章、政策文件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一期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并将经过公开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以及集体讨论决定等阶段后,将最终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清理结果

《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鄂医保发〔2021〕36号)、《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试行)》(鄂医保发〔2021〕56号)、《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鄂医保发〔2021〕67号)、《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鄂医保发〔2021〕62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异地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50号)、《省医保局关于完善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有关政策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43号)、《湖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 鄂医保发〔2022〕75号)、《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81号)、省医疗保障局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本级晚期肿瘤患者姑息治疗医保支付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58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本级晚期肿瘤患者姑息治疗医保支付经办管理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鄂医保办〔2023〕4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鄂医保办〔2023〕5号)、《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0〕83号)、《省医疗保障局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银保监局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1〕68号)、《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52号)、《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加强惠民型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鄂医保发〔2022〕80号)、《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鄂医保规〔2021〕2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25号)、《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政策及建立“单独支付”药品保障机制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83号)、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7号)、《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关于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0〕102号)、《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准入及其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46号)、《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造瘘护理等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6号)、《省医疗保障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湖北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2〕51号)等二十三件规范性文件拟保留,《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异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98号)一件规范性文件拟废止,无宣布失效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异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98号)2020年颁布,已经试行2年。目前已经颁布印发《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81号),对门诊费用异地结算规则进行了重新规定,将省内和跨省结算规则进行了统一,已经完全涵盖《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异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98号)文件的内容,故拟废止该文件。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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