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医保基金监管政策问答

时间:2021-10-11 16:14 来源: 天门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1.哪些行为属于医保欺诈骗保?

答:下列行为属于欺诈骗保行为: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4.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也属于欺诈骗保行为:1.分解住院、挂床住院;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3.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4.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5.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6.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7.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欺诈骗保行为: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2.我发现了疑似欺诈骗保人员或单位,我该向哪里举报,举报电话多少?

答:当您发现了疑似欺诈骗保人员或单位,您可以向国家、省、市医保部门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举报;国家医保局举报电话:010-89061396;省医保局举报电话:027-87262369;天门市医保局举报电话:0728-3900093.

3.举报欺诈骗保有奖励吗?奖励多少?

答:举报欺诈骗保符合下面四个条件有奖励。举报有具体的违法违规事项线索的;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掌握的;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且造成基金损失的;其他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单个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按照查实金额的2%奖励,最低奖励为200元,不足200元的给予精神奖励。举报人为定点医药机构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可适当提高奖励,最高不超过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3%。

4.我的医保卡在医院里可以给亲属使用吗?

答:医保基金按划入类别不同,分为个人账户基金和医保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为职工个人所拥有,医保统筹基金为全体参保缴费人员共同拥有:

职工个人账户:

城镇职工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也可以支付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原新农合家庭账户结转)主要用于支付医院门诊和住院治疗发生的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账户余额可以到市医疗保障局信息中心办理结转给家庭成员使用。

医保统筹基金:

医保统筹基金则属于全体参保缴费人员,由医疗保障部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按规定支付参保患者本人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等,如果有人冒用他人医保卡进行报销,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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