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保障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省医疗保障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2023-02-28 17:00 省医疗保障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索 引 号 MB1947642/2023-05284 分    类 医药管理
发布机构 省医疗保障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日期 2023-02-28
文    号 鄂医保发〔2023〕1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文件名称 省医疗保障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各地要按时将新版药品目录内药品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全面执行全国统一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二、更新“双通道”药品目录,将363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全部纳入湖北省“双通道”药品目录。

三、根据“单独支付”药品专家评审结果,一是将国家谈判新增的33种罕见病、恶性肿瘤、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疾病治疗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药品管理范围;二是按照国家关于“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通过‘双通道’渠道提升罕见病用药供应保障水平的有效模式”有关要求,对原我省“单独支付”药品目录内,2022年国家谈判转乙类的3种罕见病用药,保留“单独支付”身份待遇;三是对原我省“单独支付”药品目录内,2022年国家谈判转乙类的7种药品设置过渡期,过渡至2023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按原“单独支付”药品待遇执行。

四、《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五、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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