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行政执法委托书

2022-09-19 11:18 规划财务和政策法规处
索 引 号 MB1947642/2022-31308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规划财务和政策法规处 发文日期 2022-09-19
文    号

委托单位: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东

受委托单位: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街东湖西路特1号省社保大楼

法定代表人:戴伟

为加强湖北省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本局作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代为行使。

一、委托执法范围

省医疗保障局本级实施的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的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委托执法事项和权限

1.委托执法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的医疗保障行政执法。

2.委托执法权限:省医疗保障局本级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检查监督、行政处罚等;受委托单位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

三、受委托单位执法的要求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范围、权限、及期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

4.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从2022年9月8日至2025年9月7日止。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2年9月15日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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